化妆品广告合规指南:基于《广告法》及最新行政法规的解读
随着化妆品市场的蓬勃发展,广告作为品牌推广的核心手段,其合规性日益受到监管部门与消费者的关注。近年来,《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〉适用问题执法指南(一)(二)》《行政执法监督条例》及《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及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的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投诉举报处理办法》)等文件先后出台,进一步织密化妆品广告监管法网,明确法律边界与操作要求。本文结合《广告法》核心条款与最新执法规范,从广告性质认定、内容准则、监管保障及投诉举报应对等维度,为化妆品行业广告合规提供系统性解读。
一、化妆品广告的性质认定:先明确“是否属于广告”
根据《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〉适用问题执法指南(一)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一》),商业广告需同时具备营销性、媒介性、受众不特定性、非强制性四大特性,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化妆品领域。实践中,部分化妆品营销行为易与“非广告”混淆,需结合以下规则精准判断:
(一)排除“非广告”情形,避免合规误判
以下三类化妆品相关信息因不满足广告特性,不适用《广告法》监管:
1.无营销性的基础信息展示:如品牌在门店招牌、自建官网标注“品牌名称、成立时间、经营范围(如‘化妆品销售、美容服务’)”,且未提及具体产品功效或促销信息;个人在社交平台分享自用化妆品感受(如“某面霜使用感测评”),无证据证明接受品牌委托或推销产品。
2.无媒介性的面对面推销:例如专柜导购向到店消费者口头介绍化妆品成分,美容机构技师在服务过程中推荐产品,此类“一对一沟通”因未依托大众传播媒介,不属于广告范畴。
3.受众特定的精准推送:如品牌通过会员系统向已注册用户发送“专属折扣券(仅会员可见)”,或在企业微信客户群内发布“老客户专属新品试用”信息,因受众为“可确定个体”,不适用《广告法》。
需特别注意:若品牌通过算法推荐向“模糊画像用户”(如“近期浏览过‘抗老化妆品’的消费者”)推送广告,即使定向精准,仍因“受众不特定性”被认定为广告,需遵守《广告法》要求。
(二)特殊营销形式的性质界定
对于直播带货、KOL“种草”等新兴模式,需结合“是否存在委托关系”判断:若KOL明确标注“广告”且有证据证明与品牌存在合作(如带货佣金、产品赞助),则属于广告;若KOL以“个人体验”名义分享,却隐含“购买链接、优惠码”等推销信息,即使未声明合作,仍可能被认定为“具有营销性的广告”,需承担广告合规责任。尤其在电商平台场景中,此类推广行为若引发投诉举报,将适用《投诉举报处理办法》中关于平台内经营者投诉管辖的特殊规定。
二、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准则:守住“真实、合法、不误导”底线
《广告法》第三条、第四条明确规定“广告应当真实、合法,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”,这是化妆品广告的核心合规要求。结合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《投诉举报处理办法》及地方监管指引(如上海市《化妆品广告发布指引》),内容合规需重点关注以下维度:
(一)绝对化用语禁令:“国家级”“最佳”等词汇零容忍
《广告法》第九条明确禁止使用“国家级”“最高级”“最佳”等绝对化用语,化妆品广告中常见的违规表述包括:
-功效宣称类:“全球最佳抗老面霜”“中国顶级美白精华”;
-数据对比类:“销量全国第一”“用户满意度最高”。
即使表述带有“主观感受”(如“我用过最好用的粉底液”),若用于商业推广,仍可能被认定为“引人误解的绝对化用语”。此类违规广告易引发消费者投诉,且根据《投诉举报处理办法》,若同一投诉人短期内大量投诉或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集中投诉,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购买数量、投诉频率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“滥用投诉权利”,但合法合规的广告内容仍是规避风险的根本。
(二)功效宣称:“有依据、不夸大”是关键
化妆品广告中对“美白、抗皱、控油”等功效的宣称,需满足两项核心要求:
1.有充分证据支撑:根据《广告法》第十一条,若宣称“经实验证明可淡化细纹20%”,需标明实验机构、实验方法及数据有效期(如“XX检测机构,2025年3月报告,实验条件:连续使用28天”);引用第三方调查数据(如“80%用户认为保湿效果显著”),需注明数据出处(如“XX调研公司2025年消费者报告”)。相关证据材料需妥善留存,以备投诉核查时提交监管部门。
2.不超出产品备案/注册范围:普通化妆品仅可宣称“清洁、保湿、护理”等基础功效,不得涉及“美白、防晒、防脱发”等特殊功效(此类功效需经国家药监局注册为“特殊化妆品”)。例如,普通保湿面霜广告宣称“兼具美白淡斑功效”,即违反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与《广告法》的双重规定,一旦被举报,将依据《投诉举报处理办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启动核查程序。
(三)医疗作用禁令:严禁“蹭医疗属性”
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三条明确“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”,《广告法》第十七条进一步禁止“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”。实践中,以下表述均属违规:
-直接提及医疗术语:“治疗痘痘”“修复敏感肌炎症”“替代医美项目”;
-间接暗示医疗功效:“含有中药成分,可调理肌肤问题”“达到药妆级修复效果”(我国无“药妆”概念,此类表述易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);
-使用医疗场景或机构背书:“某三甲医院皮肤科推荐”“经医生验证有效”。
需注意:若产品确实添加法定允许的中药成分(如人参、首乌),仅可标注“含人参提取物”,不得将成分与“治疗、调理”等医疗作用关联。此类误导性宣传引发的投诉,市场监管部门将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,并依法开展调解或核查。
三、监管保障:从“执法管辖”到“投诉举报”的全链条管控
为确保化妆品广告合规落地,国家通过《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〉适用问题执法指南(二)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二》)《行政执法监督条例》及《投诉举报处理办法》,构建了“执法管辖清晰、监督问责有力、投诉处理高效”的全链条监管体系:
(一)明确管辖权限,衔接投诉处理规则
根据《指南二》与《投诉举报处理办法》,化妆品广告违法行为及相关投诉举报的管辖遵循以下规则:
-互联网广告:违法广告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监管部门管辖,广告主、经营者所在地监管部门先行发现线索或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管辖;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,由其公示地址所在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监管部门处理,未公示地址或无法联系的,由平台住所地监管部门管辖。
-商品包装物广告:由广告主所在地、跨区域流通的需逐级上报指定管辖;相关投诉举报按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住所地管辖原则处理。
-户外广告与移动载体广告:户外广告由设施所在地监管部门管辖,移动载体广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(出发地、途经地、目的地等)监管部门管辖,跨区域发布同一违法广告的视为同一违法行为,不得重复管辖;相关投诉举报同步适用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。
-举报管辖特殊规则:对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,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;互联网广告举报可由广告主、经营者所在地监管部门先行处理;重复举报不予另行处理,补充新事实的可并案处理。
(二)强化监督问责,规范投诉举报处理
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《行政执法监督条例》,从两方面为化妆品广告监管提供保障:
1.对企业的约束:《行政执法监督条例》明确,企业拒绝配合监管、隐瞒违法事实的,将依法从重处罚;《投诉举报处理办法》进一步规定,企业需配合投诉调解,若存在广告违法行为,监管部门在调解中发现线索后,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核查,特殊情况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。同时,针对恶意索赔行为,若投诉人通过造假、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敲诈勒索,监管部门将终止调解并移送公安机关。
2.对监管部门的监督:上级监管部门可通过“挂牌督办”“提级监督”等方式纠正下级部门执法不当,确保同类案件执法尺度统一;《投诉举报处理办法》要求监管部门统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处理投诉举报,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,通过大数据分析提升监管效能。
3.投诉举报处理关键时限:监管部门收到投诉后,需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;受理后调解期限为六十日,逾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将终止调解;举报处理需遵循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,结果需按规定告知举报人。
此外,《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针对化妆品广告中“批量制造行业第一”“数据造假”等问题,拟要求“引证内容需可追溯、无歧义”,进一步压缩违规空间。
四、合规建议:化妆品企业的“避坑+应对”指南
结合上述法规要求,化妆品企业需构建“事前合规防控+事后投诉应对”的双重体系,具体建议如下:
(一)事前合规:筑牢广告发布防线
1.建立“广告预审机制”:对拟发布的广告内容,由法务或合规团队对照《广告法》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《投诉举报处理办法》及最新执法指南进行审核,重点排查“绝对化用语、无依据功效宣称、医疗作用暗示、特殊化妆品标注瑕疵”等风险点。
2.留存“合规证据档案”:对功效宣称相关的实验报告、第三方数据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、广告合同等分类存档,确保在投诉核查或执法检查时可快速提供。
3.规范平台信息公示:电商平台内经营者需按规定公示真实经营地址、联系方式,避免因信息不全导致投诉由平台住所地监管部门管辖,增加合规沟通成本。
(二)事后应对:高效处理投诉举报
1.区分合法投诉与恶意索赔:对真实消费纠纷引发的投诉,化妆品企业应主动与消费者协商和解,降低舆情风险;对涉嫌滥用投诉权利、敲诈勒索的情形,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线索,配合核查,依据《投诉举报处理办法》申请终止调解并移送公安机关。
2.关注“监管动态更新”: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于2025年12月12日公开征求《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,化妆品企业需密切关注正式文件出台,以及地方监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(如上海市《化妆品广告发布指引》中的违规示例)和消费预警信息,及时调整广告策略,避免因跟踪政策滞后导致合规风险。
化妆品广告的合规核心,在于“守住真实底线、明确法律边界、做好应对准备”。随着《投诉举报处理办法》的施行,消费者维权渠道更畅通,监管部门执法更高效,“合规营销”不仅是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必要举措,更是赢得消费者信任、实现长期发展的关键。企业需以《广告法》及最新执法规范为指引,将合规要求融入广告策划、制作、发布及投诉处理全流程,共同推动化妆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