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政策解析
为优化化妆品标签管理、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与适老化需求、助力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,国家药监局于2025年10月印发通知,正式启动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。本文结合国家药监局试点要求及北京、上海、广州三地监管部门权威答疑,对核心政策进行梳理,供行业参考。
一、试点基本概况
启动时间:2026年2月1日起,试点周期3年。
试点地区:北京市、上海市、浙江省、山东省、广东省、重庆市;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参照执行。
参与主体: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或其授权的境内责任人,需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。
政策依据: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《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》《化妆品电子标签数据集》《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》。
二、电子标签定义与识读要求
化妆品电子标签是产品中文标签的组成部分,由电子化标签内容及信息化系统生成的二维码构成,消费者使用手机常用通讯、支付软件即可直接扫码识读,不得设置弹窗、跳转门槛等阅读限制,确保一键查看完整中文标签信息。
三、二维码标注核心规范
1. 位置: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;加贴中文标签的,须标注在中文标签显著位置。
2. 文字:二维码下方须醒目标注“化妆品电子标签”或“牙膏电子标签”字样。
3. 尺寸:原则上不小于9mm×9mm,印制清晰、粘贴牢固、容易辨认,兼顾储运过程损耗对识读的影响。
4. 编码:按《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》生成,网址数据结构编码须具体到产品标识单元。
四、展示内容与实物包装必填项
豁免情形:净含量≤15g/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,可免于标注上述安全警示用语。
五、备案上传与信息变更管理
3. 防伪与宣传:防伪、追溯、官网宣传等内容仅限二级跳转页面展示,并显著提示:“此页面不属于电子标签信息,由企业自行负责”。
六、信息留存期限要求
2. 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产品:显示期限不少于2年,保障监管追溯与消费者查询需求。
七、相关问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