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政策解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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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优化化妆品标签管理、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与适老化需求、助力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,国家药监局于2025年10月印发通知,正式启动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。本文结合国家药监局试点要求及北京、上海、广州三地监管部门权威答疑,对核心政策进行梳理,供行业参考。

 

一、试点基本概况

启动时间:2026年2月1日起,试点周期3年。

试点地区:北京市、上海市、浙江省、山东省、广东省、重庆市;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参照执行。

参与主体: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或其授权的境内责任人,需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。

政策依据: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《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》《化妆品电子标签数据集》《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》。

 

二、电子标签定义与识读要求

化妆品电子标签是产品中文标签的组成部分,由电子化标签内容及信息化系统生成的二维码构成,消费者使用手机常用通讯、支付软件即可直接扫码识读,不得设置弹窗、跳转门槛等阅读限制,确保一键查看完整中文标签信息。

 

三、二维码标注核心规范

1. 位置: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;加贴中文标签的,须标注在中文标签显著位置。

2. 文字:二维码下方须醒目标注“化妆品电子标签”或“牙膏电子标签”字样。

3. 尺寸:原则上不小于9mm×9mm,印制清晰、粘贴牢固、容易辨认,兼顾储运过程损耗对识读的影响。

4. 编码:按《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》生成,网址数据结构编码须具体到产品标识单元。

 

四、展示内容与实物包装必填项

(一)电子标签展示内容
1. 完整覆盖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》第七条全部强制标注内容,不得超出标签样稿范围;
2. 鼓励增设文字放大、语音播报等适老化功能;
3. 企业可按需求为消费者提供书面/电子完整版标签信息。
(二)实物包装必填内容(规范汉字标注)
1. 产品中文名称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;
2. 注册人/备案人名称;
3. 净含量;
4. 使用期限;
5. 法定安全警示用语;
6. 儿童化妆品须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。

豁免情形:净含量≤15g/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,可免于标注上述安全警示用语。

 

五、备案上传与信息变更管理

1. 上市前上传资料:电子标签网址数据结构编码、展示内容、标注电子标签的销售包装图片,均须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完成上传。
2. 信息变更要求:电子标签内容调整的,须在变更后产品上市前,完成平台信息更新上传。

3. 防伪与宣传:防伪、追溯、官网宣传等内容仅限二级跳转页面展示,并显著提示:“此页面不属于电子标签信息,由企业自行负责”。

 

六、信息留存期限要求

产品停产/停止进口后,电子标签须持续正常显示:
1. 一般产品:至最后一批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;

2. 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产品:显示期限不少于2年,保障监管追溯与消费者查询需求。

 

七、相关问答

1. 电子标签与传统标签是什么关系?
答:电子标签是化妆品标签组成部分,与实物标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共同构成完整标签信息。
2. 电子标签系统由谁建设?
答:企业可自建、委托第三方、使用省级药监系统,需符合国家统一技术规范。
3. 批号、限期使用日期是否必须一批一码/一物一码?
答:不强制。按产品标识单元赋码即可,相关信息可标注“见销售包装”;企业可根据产能选择按品类、批次或单品赋码,采用可变数据印刷时可实行一批一码/一物一码,确保扫码信息与实物一致即可。
4. 电子标签是否可包含宣传、防伪内容?
答:电子标签仅限展示法定标签信息;防伪、追溯、品牌宣传可通过二级链接展示,必须明确区分并提示不属于法定标签内容,不得干扰核心信息阅读。
5. 小规格产品实物包装有哪些简化空间?
答:净含量≤15g/15ml的产品,实物包装可免于标注安全警示用语,其余必填项仍需完整标注。
6. 电子标签信息变更后是否需要重新备案?
答:需在备案平台更新变更后的电子标签相关资料,无需重复产品备案,确保信息同步即可。
7. 企业如何参与试点?
答:向所在地省级药监局申报,经遴选后成为试点企业;按要求建设系统、标注二维码、上传备案信息。
8. 试点产品能否全国销售?
答:可以,试点使用电子标签的化妆品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、销售。
电子标签既简化实物包装标注、减少包装浪费、降低企业印制与改版成本,也实现标签信息动态管理、便捷更新,同时提升消费者识读体验,推动化妆品标签管理向数字化、规范化、绿色化升级,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。
2026年4月28日 18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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